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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规定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等利益相关方依法获取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达环保”)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治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国家电投规章〔2021〕15 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远达环保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远达环保及其所属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利益相关方和组织以文字、图片、图表、视频等形式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条 远达环保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准确、及时、便捷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 远达环保发布信息涉及其他企业或者社会机构的,应当与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及时沟通、确认。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健全完善远达环保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指导本部机关、所属单位做好主动公开信息事宜,制修订远达环保本部主动公开的信息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远达环保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三)负责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核对公开属性和风险评估情况;

  (四)履行远达环保规定的与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党群部负责完善和实施涉及信息发布的远达环保新闻发布等制度,管理和组织实施远达环保本部对外新闻发布及受理、安排新闻媒体采访事宜。负责指导、监督所属企业对外新闻发布及受理、安排新闻媒体采访事宜。负责远达环保本部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和网站、微信公开信息的发布。

  第八条 资本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协调和执行工作,对属于本部门直接负责的信息公开内容,履行完审批程序后,将信息公开内容发布到相关外部媒体等。

  第九条 法律部负责远达环保本部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根据信息公开要求,负责提供、审核职责范围内,需公开的相关信息。根据职责范围,归口收集、整理、审核所属三级单位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一条 所属各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本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建立本单位信息公开平台。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十二条 远达环保信息公开的形式为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设置、员工人数、主营业务等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基本信息;

  (二)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重要人事变动、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

  (三)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

  (五)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情况;

  (六)监管机构要求公开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七)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

  (八)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九)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审议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四)经认定的可能对他人隐私和名誉构成侵害、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企业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带来影响的信息。

  第十五条 拟发布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一)远达环保联合其他机构发布;

  (二)其他机构联合远达环保发布;

  (三)拟发布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需征得有关机构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第十六条 远达环保本部、所属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渠道主动公开:

  (一)企业门户网站、微信等媒体;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

  (三)外部新闻媒体;

  (四)社会责任报告、年报、宣传册等。

  第十八条 公开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国家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远达环保保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报远达环保保密办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各信息拥有部门和单位(指提供信息内容的业务相关部门和单位)是确定信息是否公开的主体。对本部门、本单位制作的信息,按以下规定履行公开程序:

  (一)申请部门依照本办法、《国家保密法》等相关规定,在起草涉及信息发布的文件材料时应标明公开属性(依法依规公开、主动公开);

  (二)申请部门对公开属性和风险评估情况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其中风险评估包括合规性审查;

  (三)申请部门将公开信息送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法律事务部,分别进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法性等风险评估;

  (四)申请部门将公开信息送办公室,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核对公开属性和风险评估情况后,报请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审签;

  (五)对送远达环保之外机构会签的文稿,各起草部门和单位须请会签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六)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由党群部以及有关业务部门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公开。涉及远达环保之外机构和单位的,应事先沟通一致。对于经风险评估公开后可能对远达环保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事项,应通过提请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提交有关决策会议审议等方式进行研究。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远达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远达环保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提请纪检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25日起施行。